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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5:13)    点击:185

  

  (2001年11月1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北京××大厦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Tenancy Agreement)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7月1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租赁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

  申请人选定了×××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2月13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1年3月29日和2001年8月20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其仲裁代理人出席(申请人第一次开庭时派其代表出席,被申请人第二次开庭时亦派其代表出席)。两次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就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或自行补交有关书面陈述和证据。

  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本案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2月17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及附件(appendix)和附表(schedule)。双方在租赁协议及附件、附表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租北京盛福××大厦100房间和850房间;100房间租赁面积(RA)大约为278平方米,净使用面积(NUA)大约为203 平方米;850房间租赁面积大约为294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大约为216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和使用面积的确切大小将由业主(申请人)测量,并且自业主将测量结果书面通知承租方之日起,作为计算与该房屋面积有关的各项付款的依据;租期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共3年零3个月;承租方 (被申请人)应向业主支付押金(deposit),包括租赁押金和停车位押金,共38626美元;承租方应付的月租金包括停车位的费用及房屋的应付租金,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100号房间的价款为每平方米租赁面积28美元,850房间的价款为每平方米租赁面积17美元;业主许可承租方在租期开始的头3个月免于缴纳月租金,因而月租金自2000年3月1日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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